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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筑的防煙設施要求
更新時間:2023-02-20 14:41:21
成都消防工程對高層建筑的防煙設施應分為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1、 高層建筑的排煙設施應分為機械排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2、 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排煙設施:
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面積超過10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
高層建筑的中庭和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3、 采用自然排煙的開窗面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2.00㎡,合
(2)用前室不應小于3.00㎡。
(3)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每五層內可開啟外窗總面積之和不應小于2.00㎡。
(4)長度不超過60m的內走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走道面積的2%。
(5)需要排煙的房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
(6)凈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開啟的天窗或高側窗的面積不應小于該中庭地面積的5%。
可開啟窗的有效排煙面積計算規(guī)則:
1、半層高以上;
2、梁等障礙物以下;
3、Sy=S*(1-cos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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